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簡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王致誠
奚國津 被告 蔡文錦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