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636號上訴人 古建正
18號九樓上列上訴人古建正與被上訴人 陳姬君 間因100年婚字第636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補繳),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許家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