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善彬原名周俊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善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善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事實審為本院),經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法授矯司字第一0一0一0七六三九一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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