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7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7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775號聲請人英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5年度除字第27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新加坡商頗爾過濾器│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94年11月25日│12,380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 林俊 │銀行│││││││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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