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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