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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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芸孺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梁碧霞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
11日本院102年度南簡字第73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
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734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
12月20日送達經上訴人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
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有本院臺
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各1件存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