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簡調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調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方士瑋
相 對 人  洪一申
相 對 人  張楷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一申等間請求給付借款調解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
萬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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