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調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方士瑋
相 對 人 洪一申
相 對 人 張楷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一申等間請求給付借款調解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
萬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