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國簡字第3號
原 告 張坤 和
被 告 臺東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邱文亮
訴訟代理人 吳宗輝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7年9月17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因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號(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
字第368號)民事事件判決業已確定,有最高法院民事第八
庭函1紙在卷可稽,據此,因認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爰
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