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317號
原   告 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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