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移調字第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力邦文理 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移調字第4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7月15日下午3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1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陳宏嶧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陳宏嶧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日起按月給付參仟元至全
  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楨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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