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33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樓
訴訟代理人 丙○○
            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肆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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