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415號
原   告 乙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複訴訟代理  周純卉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8月12日下午3時30分整在本庭
第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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