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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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訴字第19號原告 郭武明 被告 郭吳桂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吳桂花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172,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