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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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
弄8之1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附表編號1之罪依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2403號雖已執行完畢,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應視為尚未執畢,而與附表編號2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綜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10.26│97.05.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5515號│97年度偵字第1908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沙簡字第884號│98年度上易字第425號││實├───────┼──────────┼──────────┤│審│判決日期│97.12.22│98.04.16│├─┼───────┼──────────┼──────────┤│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沙簡字第884號│98年度上易字第42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2.11│98.04.16│├─┴───────┼──────────┼──────────┤│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2403號│98年度執字第7228號│││(易科執畢)│(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