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重利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4.20│96年3月中旬某日至││││97.02.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3590號│97年度偵字第555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961號│98年度上易字第458號││實├──────┼───────────┼───────────┤│審│判決日期│97.04.01│98.04.28│├─┼──────┼───────────┼───────────┤││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961號│98年度上易字第45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4.18│98.04.28│├─┴──────┼───────────┼───────────┤││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7081號│98年度執字第7063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重利│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2.18-97.02.25│97.02.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5552號│97年度偵字第555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458號│98年度上易字第458號││實├──────┼───────────┼───────────┤│審│判決日期│98.04.28│98.04.28│├─┼──────┼───────────┼───────────┤││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458號│98年度上易字第45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4.28│98.04.28│├─┴──────┼───────────┼───────────┤│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7063號│98年度執字第70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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