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966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零伍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外人 謝佳真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肆仟貳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訴外人謝佳真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乙○○給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以訴外人謝佳真前邀同被告乙○○為連帶及一般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未為清償為由,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對債務人謝佳真及被告乙○○核發98年度司促字第30633號支付命令,因被告乙○○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由於被告乙○○未於異議狀內載明其異議之內容,本院認其係以個人原因異議,其異議對於債務人謝佳真部分不生效力,故對於被告乙○○部分始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自應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於借據第21條約定,因本契約書涉訟時,同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謝佳真於民國93年1月15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及一般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9萬元及319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2月9日起,至113年2月9日止,償還方式約定採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息約定:自93年2月9日起至95年2月9日止,按年息2.5%固定計息,並同意自95年2月9日起至借款到期日止,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8%計息,並隨公告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自調整生效日起,改按公告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原約定碼距重新計算。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債務人謝佳真僅分別繳納本息至98年6月8日及6月22日止,訴外人謝佳真目前尚欠231053元、0000000元及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未為清償,該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訴外人謝佳真即應負給付責任,並應負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被告乙○○分別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及一般保證人,依法亦應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清償責任,及於主債務人即訴外人謝佳真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負清償責任,故爰依連帶及一般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借據及原告定儲利率變動表影本各乙件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支付命令異議狀未載異議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準此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及一般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①23105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②訴外人謝佳真應給付原告000000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訴外人謝佳真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乙○○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高偉庭附表一:(單位:新台幣)┌───────┬────────┬────┬─────────────────┐││││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借款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即請求金額)││(年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逾期超過6個月部│││││部分按原利率10%│分按原利率20%│├───────┼────────┼────┼────────┼────────┤│231053元│自98年6月9日起至│2.6%│自98年7月10日起│自99年1月10日起│││清償日止││至99年1月9日止│至清償日止│└───────┴────────┴────┴────────┴────────┘附表二:(單位:新台幣)┌───────┬────────┬────┬─────────────────┐││││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借款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即請求金額)││(年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逾期超過6個月部│││││部分按原利率10%│分按原利率20%│├───────┼────────┼────┼────────┼────────┤│0000000元│自98年6月23日起│2.6%│自98年7月24日起│自99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至99年1月23日止│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