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5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學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三至四行關於「又共同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又共同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由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觀之,被告所犯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甚明,則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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