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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