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捌玖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一日移送之扣案海洛因,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0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扣押之違禁物,被告嗣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聲請人以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爰請求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經送請鑑驗結果,認均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八九公克,包裝重0‧二四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存卷足憑,確係違禁物無訛,自應諭知沒收併銷燬之。
四、綜上,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韋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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