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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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告華星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
戴愛芬 律師複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漢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及法定代理人送達地址「新竹縣竹北市○○○街○巷○號1樓」記載,應更正為「新竹縣竹北市○○○街○巷○號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