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09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號,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4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亦有明文。此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雖經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提出上訴理由,但其上訴理由係謂其因故染上毒癮,但內心悔悟有心戒除,參加美沙冬替代療法,請給予重新來過之新人生云云,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原審法院未命其補正,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該裁定於97年7月22日寄存送達其狀載之居所,有送達證書可查。然其迄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按之上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