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09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5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所附理由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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