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原小字第2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被 告 邱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壹仟貳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零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