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83號
原   告  陳金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沃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95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
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60,00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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