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83號
原 告 陳金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沃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95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
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60,00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