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福鎮雙星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洪惠卿 卿
相對人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小 調字第18號給付管理費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周麗珍
調解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洪惠卿 未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玖萬零 陸佰肆拾 元。給
付方法: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五日起每月五日各給付壹仟陸
佰肆拾捌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二、聲請人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洪慶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周麗珍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