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小調字第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福鎮雙星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洪惠卿
  相對人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小 調字第18號給付管理費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周麗珍
   調解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洪惠卿 未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玖萬零 陸佰肆拾 元。給
  付方法: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五日起每月五日各給付壹仟陸
  佰肆拾捌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二、聲請人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洪慶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周麗珍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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