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嘉慧
葉錦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7月18日下午4時10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嘉慧
葉錦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7月18日下午4時10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