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上訴人 簡麗幸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4,3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
441條、第442條亦有明文。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表明上訴理由,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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