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53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勳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建勳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因被告業於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一○五年度執壬字第五○九一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另案重利案件有期徒刑三月,有上開執行指揮書一件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應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