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燕谷
翁瑞吉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對講機參臺」均應更正為「對講機肆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就應予沒收之對講機雖均記載參臺,惟於事實及理由所引用之檢察官起訴書均記載扣案之對講機為肆臺,是上開主文欄顯係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彬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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