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上訴人即被告光遠營造有限公司群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晉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易群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924,32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0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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