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87號
原 告 吳思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8,2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
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