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87號
原   告  吳思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8,2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
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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