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刑事確定判決書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綜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97年10月2日20時│97年10月2日20時│97年12月13日上午6時5│││││分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原聲請書誤載為24小│││││時,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5756號│97年度毒偵字第5756號│98年度毒偵字第7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299號│98年度上訴字第1299號│98年度審訴字第1178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3月27日│98年3月27日│98年7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299號│98年度上訴字第1299號│98年度審訴字第1178號││決├────┼───────────┼───────────┼───────────┤││確定日期│98年4月20日│98年4月20日│98年8月31日│├──┴────┼───────────┼───────────┼───────────┤││與編號2之罪前經本院97│與編號1之罪前經本院97│與編號4之罪前經本院98││備註│年度審訴字第3587號判決│年度審訴字第3587號判決│年度審訴字第117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1年6月│1年6月│└───────┴───────────┴───────────┴───────────┘┌───────┬───────────┬───────────┬───────────┐│編號│4.│5.│6.│├───────┼───────────┼───────────┼───────────┤│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7年12月13日上午6時5│98年1月16日16時│98年1月16日18時│││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72號│98年度毒偵字第665號│98年度毒偵字第66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178號│98年度訴字第1457號│98年度訴字第1457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178號│98年度訴字第1457號│98年度訴字第1457號││決├────┼───────────┼───────────┼───────────┤││確定日期│98年8月31日│98年8月22日│98年8月22日│├──┴────┼───────────┼───────────┼───────────┤││與編號3之罪前經本院98│與編號6之罪前經板橋地│與編號5之罪前經板橋地││備註│年度審訴字第1178號判決│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57│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57│││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1年6月│期徒刑1年2月│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9.│├───────┼───────────┼───────────┼───────────┤│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98年3月9日某時│98年3月8日某時(聲請│98年3月27日上午某時││││書誤載為3月9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297號│98年度毒偵字第1297號│98年度毒偵字第153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緝字第131號│98年度審訴緝字第131號│98年度審訴緝字第129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30日│98年11月30日│98年12月1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訴緝字第131號│98年度審訴緝字第131號│98年度審訴緝字第129號││決├────┼───────────┼───────────┼───────────┤││確定日期│99年1月4日│99年1月4日│99年1月8日│├──┴────┼───────────┼───────────┼───────────┤││與編號6之罪前經本院98│與編號9之罪前經本院98│與編號8之罪前經本院98││備註│年度審訴緝字第131號判│年度審訴緝字第131號判│年度審訴緝字第12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刑1月3月│刑1年7月│└───────┴───────────┴───────────┴───────────┘┌───────┬───────────┬───────────┬───────────┐│編號│10.│││├───────┼───────────┼───────────┼───────────┤│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8年3月27日上午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53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緝字第129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1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98年度審訴緝字第129號││││定│案號│(聲請書誤載為98年度審││││判││訴緝字第130號,應予更││││決││正)││││├────┼───────────┼───────────┼───────────┤││確定日期│99年1月8日│││├──┴────┼───────────┼───────────┼───────────┤││與編號9之罪前經本院98││││備註│年度審訴緝字第12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