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吳宜青 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朴子分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浩煒 被告 吳玟錦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世瑜 被告 孫若寧
郭峻銘 李國方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97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慧欣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