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士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51號、99年度執字第14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士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士業因犯竊盜及妨害公務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三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就減刑後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