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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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00號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 廖相乾 法定代理人 廖述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述坤廖述乾廖述忻廖東權 、廖述煒、 廖述昇 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500號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66萬5972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萬5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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