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再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簡字第5號
受 罰 人  詹讚龍
受罰人因原告 詹前營 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
訴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讚龍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
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
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
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事件,受罰人詹讚龍為證人,經通知應於民國10
7年1月24日下午2時10分到場應訊作證,該受罰人已收到通
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三、受罰人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
四、爰依首開法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4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4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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