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46號
原 告 謝勝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秀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