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91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林家玉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鳳小字第917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7年1月22日下午3時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
5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洪韻婷
  書 記 官 林君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肆仟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君燕
法官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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