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129號
原   告 金星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炳森
訴訟代理人  郭庭萱
       王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24,6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