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7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
高義欽
被 告 林秋蓮
林文英
劉林阿匏
李林阿香
林秀理
林秀燕
林子能
林子良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