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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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244號
原   告  郭妙芸郭明信 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倪文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 林郭妙芸 為被告郭明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郭明信於訴訟中之106年10月25日死亡
,其合法繼承人為郭妙芸、 郭豐正 等二人,有卷存繼承系統
表、戶籍謄本、本院潮州簡易庭查詢表可稽,因本件訴訟程
序當然停止後,僅郭豐正一人聲明承受訴訟,被告及郭妙芸
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郭
妙芸為郭明信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書記官張婉郁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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