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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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2271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文
訴訟代理人  陳恒毅
被   告  鄭隆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
0二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園芳

歷審裁判

  • 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 雄小 字第 2271 號裁定(102.02.21)[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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