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小字第25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陳威明
       鄭玉榆
被   告  林信德林水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被告「 林順德 即林水順」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林信德即林水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聲請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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