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2406號
原 告 劉進祥 即三太機電工程行
被 告 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飛陽
訴訟代理人 林正信
許鴻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二月七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二月二十七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再開辯
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