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25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克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
消費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三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
分,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年度雄小字第2568號第一審判決聲
明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5,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