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25號
原 告 袁陽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基正 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伍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