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4284號
上 訴 人 林國琰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大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