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3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姚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下午二
時五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香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3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姚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下午二
時五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