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3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姚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下午二
時五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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