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475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欽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博中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魏美月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9,24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