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475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欽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博中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魏美月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9,24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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