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0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一人李春生選任辯護人右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